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将其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将其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应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应符合《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利用商业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自住新建
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
所有权证(土地证);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商业贷款还款正常、尚未结清,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同意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
(三)申请人以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产权明晰,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商转公贷款抵押;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 贷款方式
第五条 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须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以贷还贷方式。申请人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并办理顺位抵押等相关手续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时申请人以自有资金将差额部分结清,商业贷款银行解除原贷款抵押登记。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须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比照二手房贷款额度执行,且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计算到千元)。其中,申请人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借款本金扣除3个月还款额后的额度(计算到千元)。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承诺书等;
(三)个人信用状况证明,申请人在受托银行的Ⅰ类借记卡(仅先还后贷方式提供);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购房发票;
(五)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意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选择先还后贷方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窗口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贷款受理及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还清商业贷款,解除商业贷款房屋抵押。准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相关资料移交至受托银行,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结清商业贷款并协助申请人办理解除该商业贷款房屋抵押登记。
4、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申请人凭商业贷款结清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借据等,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等相关手续;受托银行将相关资料移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5、贷款发放。对于具备商转公贷款发放条件并资料齐全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
(二)选择以贷还贷方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窗口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贷款受理及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借据等,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顺位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提供原还贷账户余额证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受托银行将相关资料移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4、贷款发放及结清原商业贷款。对于具备商转公贷款发放条件并资料齐全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受托银行指定的还贷账户,受托银行应在放款日后2个工作日内冲还原商业贷款,并将申请人的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原抵押权解除手续,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管理规定细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8月1日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2023年6月8日印发的《滁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滁金管委〔2023〕3号)同时废止。
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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