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凡房屋地址在泸州市、自贡市、宜宾市、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永川区行政区域内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
自2024年7月1日起,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政策。
互认互提行政区域: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凡房屋地址在泸州市、自贡市、宜宾市、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永川区行政区域内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
互认互提情形范围:互认互提情形包括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政策实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请购房提取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行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还贷提取按本政策执行,政策施行前发生的还贷行为不予追溯提取。
来源: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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