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调整为按购房所在地县(市、区)单独核查确认。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建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
自2024年4月3日,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调整为按购房所在地县(市、区)单独核查确认。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建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
2、对《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不向在本市范围内已有2套住房或使用了2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进行修改,调整为“不向使用了2次公积金贷款或在购房所在地县(市、区)范围内已有2套住房的缴存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享受对象: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在吉安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商转公”)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此标准。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所在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建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购房所在地以井冈山经开区、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庐陵新区等区域划分。
来源: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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