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取消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和贷款申请地家庭的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日前,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相关政策。
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取消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和贷款申请地家庭的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1、原执行的政策:
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购房地、贷款申请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以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2、优化调整后的政策:
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仅需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以申请人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人到普洱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3、本次优化调整的政策支持范围
购房地范围: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缴存人家庭,即购房地为中心城区(思茅区)、九县。
抵押物规定:缴存人家庭须以本次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不得使用其他房屋作抵押。
适用的贷款类型:
(2)抵押贷款(含二手房组合贷款、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带押过户贷款);
(3)异地贷款。
4、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继续执行采用认房不认贷的方式确定。
5、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名下成套住房套数,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查询结果。
当地住房信息未整合的,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当地房管部门两处同时出具查询结果。
来源: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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