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普通自住二手住宅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资金不再发放到借款人个人账户,发放到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内。
购买普通自住二手住宅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资金不再发放到借款人个人账户,发放到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内。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购买普通自住二手住宅商品房时,先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贷款资金由原发放到借款人个人账户,改为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的规定,以及山东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有关贷款工作指导要求,作出此项调整。
来源: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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