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仅支持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修建,并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仅支持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修建,并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借款人及配偶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窗口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
贷款受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场受理;对资料不齐的补齐后再受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贷款审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受理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在3个工作日内,再交易房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认评估价值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合同签订。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借款人应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再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以及与受托银行签订《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贷款发放。申请贷款资料、抵押手续、借款合同齐全,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过渡户;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入方式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划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再交易房的,划入售房人账户。
(三)商转公贷款的,划入借款人原贷款银行还款账户。
来源: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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