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商品房预售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自2023年11月20日起,鹤岗市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一、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商品房预售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全国范围内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购房地无房产,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四、职工家庭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源: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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