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计使用次数(含已结清的住房贷款,不含消费贷款)和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登记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自2023年11月12日起,昭通市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计使用次数(含已结清的住房贷款,不含消费贷款)和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登记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公积金住房贷款使用次数合计未达到2次的,按缴存人家庭登记的住房认定:
1、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均无住房登记的,按照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2、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合计已有1套住房登记的,按照第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缴存人家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1、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合计已达到2次(含)以上;
2、在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合计已有2套(含)以上住房登记;
3、合计已有1笔未结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以县(市、区)不动产中心登记的信息为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记载的信息为准。
来源: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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