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办理可分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方式和住房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方式,两种方式任选其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住房贷款偿还压力,解决缴存者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困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
第二章 商转公办理方式
第三条 商转公办理可分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方式和住房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方式,两种方式任选其一。
第四条 借款人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人符合商转公政策规定,经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含下辖管理部,下同)审批同意后,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原商贷抵押权登记,用本套商转公住房作抵押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第五条 借款人以办理住房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人符合商转公贷款政策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原商贷住房设定仅次于原商贷银行抵押权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借款人委托,将商转公贷款资金转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贷,原商贷银行解除第一顺位抵押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动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权利人。
第三章 商转公对象、条件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受理范围及条件;
2、借款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
3、原商贷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4、原商贷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两证(房产证、国土证),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为商转公提供抵押物担保,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暂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时暂不予办理组合贷款。
第八条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商转公模式,要求原商贷银行已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商转公贷款合作。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采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商转公模式,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结清额度(扣除逾期罚息和用于提前结清原商贷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
第十条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商转公模式, 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第十一条 商转公最高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期限和利率与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一致。
第五章 商转公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明确规定应提交的购买住房贷款所需相关资料。
2、原商贷贷款合同原件。
3、采用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的,应提供最后一次还款流水凭证、结清证明;采用住房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方式的,应提供原商贷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贷且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商转公同意书》。
4、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偿还原商贷余额的,应提供结清原商贷差额部分预存至银行指定账户的凭证、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商业银行印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商业银行公章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抵押)复印件。
5、办理抵押时提供当日加盖不动产中心印章的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
第六章 商转公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确认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后自行结清原商贷。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持商转公相关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2、贷款审核审批和签订合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
3、抵押办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用本套商转公住房作抵押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
4、贷款发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办理住房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在商转公申请前,应事先与原商贷银行协商,取得原商贷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提前结清原商贷并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商转公同意书》后,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规定的贷款申请材料。
2、贷款审核审批和签订合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若商转公贷款额不足以偿还原商贷余额,借款人应及时筹足差额部分资金预存到银行指定帐户,并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时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资金预存凭证。
3、抵押办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用本套商转公住房办理抵押权利人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的收款账户。
5、原商贷结清和解除抵押。原商贷银行自收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的贷款3个工作日内,配合借款人结清原商贷,并在结清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借款人将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后的不动产注销登记受理凭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二证(房产证、国土证)原件和原商贷结清证明提交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6、变更抵押顺位和归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商业银行贷款结清和撤抵情况,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抵押变更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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