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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10月10日起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5(倍)。

自2023年10月10日起,苏州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5(倍)。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单位职工,可贷额度还可按缴存基数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贷款期限(月)。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1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六、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评定所在地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相应倍数。

七、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

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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