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人民币3.6亿元的并购贷款,用于支付公司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51.00%股权的部分购买价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并购贷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人民币3.6亿元的并购贷款,用于支付公司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瑞锂业”)51.00%股权的部分购买价款。公司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萃华”)、公司实控人陈思伟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公司股东郭英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同意为公司上述并购贷款额度提供担保,同时公司将持有的思特瑞锂业51.00%的股权作为该笔并购贷款的质押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等公告。
2023年8月18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署了《并购借款合同》,借款额度3.6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五年,自2023年8月23日至2028年8月22日止。2023年8月18日,深圳萃华、陈思伟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深圳萃华、陈思伟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李琼、陈曦、郭英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为公司本次并购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近日,公司办理完毕关于控股子公司思特瑞锂业51.00%的股权质押手续,并取得绵竹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竹市监)股权质设字[2023]第1945号)。登记情况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510683202308070002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62UEA3XQ
出质股权数额:6000万元
出质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证件号码:91210100117879506X
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质权人证件号码:912100007407840903
三、备查文件
1、《并购借款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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