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最高贷款年限为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且不超过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40年减房龄)和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为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贷款的需求,充分发挥其住房保障作用,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金〔2023〕41号)要求,特修订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在异地(焦作市行政区域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房或申请“商转公”业务的职工。
(二)贷款条件。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商转公”应同时符合《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和期限。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总房价的80%,单笔最高可贷60万;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总房价的80%,单笔最高可贷40万;账户余额及缴存时间系数,参照我市缴存职工认定。
“商转公”贷款最高金额为原商业贷款金额(取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商转公”最高贷款年限为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且不超过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40年减房龄)和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三、贷款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结婚证或离婚证(结婚证和身份证的名字、号码不一致的,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可以补充提供户口簿)。
(三)购买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现房需提供),首套房不低于20%(二套房不低于50%)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购买二手住房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票、不动产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商转公”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原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明细(无恶意拖欠记录)。其中,购买商品房还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购买二手住房还需提供契税票和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或不动产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四)借款人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三年的缴存明细(缴存不足三年的提供其相应的缴存明细以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五)借款人还款银行卡(I类借记卡)。
(六)人事代理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按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家庭收入。
(七)异地自主缴存户参考我市自主缴存户缴存政策,按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家庭收入。
来源: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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