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房、二级市场再交易、经济适用房等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房、二级市场再交易、经济适用房等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和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贷款申请业务,同时出具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二)购房资料。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票据;购买二级市场再交易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及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票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准购证、购房合同及首付款票据;
(三)由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证明;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享受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
(六)抵押物现值不明时的估价证明;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以上资料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资信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二、对准予发放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三、贷款拨付。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四、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持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并写明办理贷款和不动产权抵押等事项。
来源: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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