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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6月1日起施行

“骗提”是指违反国家、省、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骗贷”是指违反国家、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住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 号)和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大理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国家、省、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骗贷”是指违反国家、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二章 骗提骗贷行为

第四条 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等;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三)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贷款结清证明、危房鉴定书、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

(六)虚构房产信息、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由等;

(七)同一套房屋 1 年内进行过2次以上交易的;

(八)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公积金 APP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业务申请或录入虚假信息;

(十)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骗提行为;

(十一)其他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第五条 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银行流水;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

(五)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公积金 APP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业务申请或录入虚假信息;

(六)以虚假的劳动工资关系缴存公积金,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

(八)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骗贷行为;

(九)其他以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在资料审核时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立即留存原件、复印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告知申请人事由,并根据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立案。资金已经出账的,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中心应立即立案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函或者上门取证,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对缴存人进行询问调查,做好询问笔录。单位或缴存人应当配合调查。

第八条 调查终结,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予撤销立案,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申请人。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做出处理决定,下达处理决定书,收取的原始资料不予退回。资金已经出账的,责令限期退款。

(三)骗提骗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违纪违规的,将资料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住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印章和日期。

第十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单位或个人的陈述、申辩,对申请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中心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结,需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等复杂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到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中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四章 骗提骗贷处理

第十五条 骗提骗贷行为发生后,中心可以对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

(一)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被及时制止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中心对其批评教育;

(二)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已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和结清骗贷资金本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中心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资金;

(三)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进行失信管理,记载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号一并转移,限制其5年内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

(四)向缴存人所在单位通报骗提骗贷行为,并由所在单位依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在中心相关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

(六)按相关程序纳入中心征信系统,并推送征信管理部门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七)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联合处理,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发布违规提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虚假信息,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中心将通过中心网站或相关媒体对外公示,并将其骗提骗贷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中心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规或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6年5月31日。未尽事宜,适用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

来源: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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