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日期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自2023年4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限制
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住房套数以实有住房套数认定,不考虑贷款信息。
二、实行个人预抵押贷款保证金制度
缴存职工在办理个人预抵押贷款业务时预交公积金发放额5%的保证金,存入缴存职工在银行开立的三方监管保证金专户。待借款人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交回中心后,解除保证金监管账户。
三、调整购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日期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2、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
3、购买存量(二手房)交易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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