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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累计缴存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发生变动的,以最近一次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月缴存额计算贷款额度。

第一条 为扩大住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职工,以及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与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托收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个人I类银行账户,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下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置5个基本档次,分别为500元/月、1000元/月、1500元/月、2000元/月、2500元/月;超过2500元/月的,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后,可自主确定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上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发生变动时,应重新签订缴存托收协议。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月的托收金额为约定的月缴存额,托收后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一次托收日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当日,其他为每个月15日。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个月托收日前将应缴金额存入约定的银行账户,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托收。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当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月份不得补缴;终止缴存的,应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缴存托收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将欠缴金额补齐后由系统自动托收;连续欠缴6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缴存托收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再次缴存的,应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并重新签订缴存托收协议,期间欠缴的金额如需补缴应一次性全部补齐,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沿用原账号。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累计缴存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发生变动的,以最近一次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月缴存额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托收账户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一致,不一致的应变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的,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剩余本息,同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提出调整建议,报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来源: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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