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以上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及以上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等。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
3、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1)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
(2)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四)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需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六)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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