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一、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分类
(一)正常类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2期(含)以下;
(二)关注类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3期;
(三)次级类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4-6(含)期;
(四)可疑类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6期以上;
(五)损失类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之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二、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上门催收;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三、逾期贷款催收与处置程序
逾期贷款发生后,根据逾期分类情况采取相应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累计违约1-2期(含)内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月结后仍未还款的, 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应每隔 10 天向借款人电话或短信催收一次。
(二)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含)内的贷款,在次月15日前,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对借款人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催收,同时必须告知借款人违约情况以及违约责任, 了解违约原因, 并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
(三)借款人累计逾期4-5期内的贷款,管理部及受托银行在电话、短信催收的同时, 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后管理人员调查借款人相关情况, 认真分析逾期主要原因,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和法律顾问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或通知借款人所在单位协助催收、通知开发企业协助催收或回购,督促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借款人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的贷款,在以上催收方式无效的情况下,由管理部、受托银行、计划信贷科、法规稽查科和法律顾问配合, 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律诉讼, 进行开发企业回购、抵押物处置等方式依法收贷。
(五)对确实形成损失的贷款, 由各管理部按《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10号)有关要求整理相关材料,起草呆账损失核销报告及《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报及审批表》上报计划信贷科。计划信贷科对形成的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并上报中心领导,情况属实的由财务科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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