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职工(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减轻缴存职工还贷压力,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从2021年12月1日起,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原已签约委托按年提取的将自动升级转换为委托按月提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对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职工(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业务流程
缴存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泸州市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满足执行条件下,每月一次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中提取约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到协议约定的职工本人收款银行账户。
三、业务办理
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实行全城通办,职工可选择公积金中心任一业务网点办理。同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签约的,须选择同一网点一次性完成签约登记手续。
四、业务转换
原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的缴存职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若有异议,可到公积金中心任一业务网点办理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终止手续。职工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办理协议终止手续,公积金中心将视为职工同意从2021年12月起委托按年提取自动升级转换为委托按月提取,业务转换后首次执行按月提取时将一次性补提职工因按年提取执行时间未到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提金额以账户可用余额为限。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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