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徐州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其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每月应还本息额的行为。
第七条 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的划转顺序
提取还贷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申请时,要明确申请人顺序。第一申请人作为第一划转顺序,每月优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
第八条 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的变更
(一)提取还贷人在委托还贷期间出现婚姻状况变动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信息或终止提取偿还商贷的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签订委托偿还商贷协议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手续,在满足委托按月偿还商业贷款业务申办条件下,增加委托人账户信息。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的终止
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申请自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终止:
1.提取还贷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的;
2.提取还贷人在委托还贷期间出现逾期的;
3.提取还贷人已还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4.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注销或冻结的;
5.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的;
6.提取还贷人不按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履约的;
7.提取还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8.其它不可预见情形的。
第十条 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须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再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将账户信息完善。
第十一条 首次开办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因政策性原因须停办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的,公积金中心将以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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