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结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
第八条 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款比例、期限和利率按《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房屋价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原商贷借款合同中注明的房屋总价确定。
第四章 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原商贷借款合同、结清证明及近12期还款明细(含结清本金余额)。
第十一条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的,另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预审。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需提交相关资料到管理部进行贷款预审,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经管理部确认符合商转公条件并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后6个月内自行结清原商贷并提交贷款申请,期间借款申请人应确保预审资料信息未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和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办结原商贷结清和抵押注销手续后,持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及相关资料向管理部申办业务。管理部依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予以审核,并通知已通过贷款审批的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管理部当场办结。
第十四条 抵押办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用本套商转公住房作抵押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管理中心自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时起5个工作日内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往文件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5月1日前已完成贷款预审的,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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