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引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引
一、提取条件和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县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支付自住房房租的;
(十一)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十二)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的;
(十三)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的;
(十四)因患重大疾病(医保九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办理场所:
市直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三、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和范围的,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首次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的应出具结婚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款项转至开发商银行账户的,职工须在收据上签字同意转账。
职工使用许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果购房合同约定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提取金额;如果购房合同未约定提取使用公积金的,应以偿还自住房贷款方式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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