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组合贷款
呼伦贝尔市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细则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一)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为同一套住房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采用同一贷款期限发放,贷后分别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
(二)借款人应当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组合贷款经批准,借款人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自营性借款合同;
(三)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房屋总价的80%。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各受托银行根据各自贷款办法,在减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后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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