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服务指引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服务指引
一、贷款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修普通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房”),按规定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最少缴至贷款申请日前3个月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基本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具有合法、稳定收入,有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购买、建修自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
(3)具有购买、建修自住房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4)能提供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5)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个人要件:
(1)《许昌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材料》(以下简称《贷款审批材料》)2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及结(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等原件和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家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购房要件:
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自住房:
(1)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
(3)市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购买二手自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前、后)原件和复印件2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3)《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双方签订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首付款收据和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2份。
(5)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2份。
(6)《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
(7)《产权交易确认表》或《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市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自建自住房:
(1)宅基地使用证,城建、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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