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山法院审结了平山区首例汽车“日常贷款”案,以欺诈罪判处被告吴某有期徒刑11年,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及其同伙退还受害人损失60多万元的赔偿金。
近日,平山法院审结了平山区首例汽车“日常贷款”案,以欺诈罪判处被告吴某有期徒刑11年,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及其同伙退还受害人损失60多万元的赔偿金。
案件通知书
经审理,2018年3月,被告在深圳注册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被告吴某是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经理蓝某(单独处理)担任监事自公司成立以来,被告吴某伙与黎某相同(单独处理),蓝某专门从事公司的抵押贷款业务在此期间,几名被害人以汽车作为抵押向被告吴某、黎某、蓝某、等借款。被告吴某、等诱使被害人在贷款利息、还款期限和其他要素上签署空白,但同意如果被害人违约,被告有权以非法条款处置贷款,如车辆合同、抵押合同和授权出售车辆的委托合同。然后通过银行转账将贷款支付给受害者,造成贷款已经支付的错觉,然后要求受害者支付“调查费”、“手续费”和“斩首利息”。受害者实际收到的金额远远低于商定的贷款金额。在后来的还款过程中,被告肆意认定违约条件,增加还款利息,设置还款障碍,恶意增加债务,隐瞒还款证据,提起诉讼,致使被害人无法还款,为了出售被害人的车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据统计,被告人吴某利用上述手段,诈骗多名被害人的财产共计658196元。
平山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与他人串通,以私人借贷的名义诈骗受害人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吴某伙三人或三人以上与他人共同构成实施共同犯罪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这是一个犯罪集团。被告组织并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他是犯罪集团的头目。依法对该集团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如果被告反复犯欺诈罪,他可能会受到更重的惩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法官说,本案属于典型的“例行贷款”犯罪。“日常借款”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私人借款为名,诱使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借款”或变相“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虚假增加借款数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破坏还款证据等仲裁、公证或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
“常规贷款”不构成犯罪。作为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它会涉及不同的犯罪,如挑衅、敲诈勒索、欺诈、虚假诉讼等。“常规贷款”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制造私人贷款的假象;
创造虚假的支付事实,如资本账户流量;
故意创建默认值或任意标识默认值;
恶意增加贷款金额;
用软的和硬的两种方式来“申索债务”。
法官提醒说,借贷应该谨慎,避免成为例行公事!当借款人有资金需求时,他必须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他不应该信任一些没有贷款资格的贷款公司或个人。对于签订的合同条款,首先要看清楚,其次要了解,第三要知道后果,提高防范意识,谨防落入“例行公事贷款”的陷阱,一旦发生非法侵权行为,要及时报警,同时要用合法武器保护自己,提醒罪犯非法犯罪不是致富的途径。犯罪的成本远远高于通过犯罪本身获得的利益。我希望你们珍惜生命和自由,用你们的辛勤劳动和汗水换取生命的自由和安宁,用你们的合法收入换取生命的保护和尊严。不要违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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