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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享受低息贷款,少还利息!本专题就为大家介绍下乌鲁木齐公积金贷款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等内容。

乌鲁木齐公积金贷款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以往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未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还款记录。

2、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申请人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利率变化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为准,本文利率仅为参考。

目前执行的基准利率为5年(含)期以下为2.75%,5年期以上为3.25%,自2015年8月26日起执行。

贷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执行新标准。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产证抵押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相应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贷款经办人员初审通过后要求借款人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

(二)贷款审批。评估完成后由评估公司将评估报告递交分中心、管理部。贷款“三级审核”通过,贷款经办人员通知借款人领取“两单一表”,去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抵押合同》。

(三)办理抵押、收押。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后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拿到《房屋他项权证》前往中心个人贷款管理科或分中心办理收押手续。

(四)贷款发放。借款人持《他项权证收押通知单》、《借款合同》到中心公积金贷款业务所属辖区加盖《借款合同》贷款相关印鉴后,领取《委托住房抵押贷款资金资金划转通知单》,前往承办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流程

(一)担保公司担保本市商品房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中心办理贷款的所属辖区提出申请,贷款经办人员核定贷款年限及贷款额度后,借款人将贷款经办人员审核过的贷款资料交予担保公司申请担保。

2、贷款审批。接到担保公司报审资料,通过“三级审核”后将“两单一表”交予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持以上手续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3、办理抵押。担保公司持以上手续办理完毕房产抵押手续后,持《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贷款其他资料通知借款人到中心办理放款。

4、发放贷款。中心贷款经办人员核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内容无误后,打印《委托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划转通知单》交予借款人前去承办银行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二)担保公司担保集资建房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购买单位集资房的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相应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贷款经办人员初审通过,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

2、贷款审核。借款人将贷款经办人员审核过的贷款资料交予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按照贷款担保手续向分中心、管理部递交报审资料。

3、审核通过。贷款“三级审核”通过后,贷款经办人员将“两单一表”交予担保公司。

4、发放贷款。分中心、管理部,贷款经办人员核对内容无误后,打印《委托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划转通知单》交担保公司,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去承办银行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三)担保公司担保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担保公司担保商品房(期房)商贷置换公积金贷款流程。在这里期房是指房产开发商对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在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只有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手续。

(1)贷款申请。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相应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贷款经办人员初审通过,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

(2)贷款审核。借款人将贷款经办人员审核过的贷款资料交予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按照贷款担保手续向分中心、管理部递交报审资料。

(3)审核通过。贷款“三级审核”通过后,贷款经办人员将“两单一表”交予担保公司。

(4)发放贷款。分中心、管理部,贷款经办人员核对内容无误后,打印《委托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划转通知单》交担保公司,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去承办银行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2、担保公司担保商品房、二手房(现房)商贷置换公积金贷款流程。

这里现房是指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已办理完毕,《房屋他项权利证》在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已办理收押的。

(1)贷款申请。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相应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贷款经办人员初审通过,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

(2)贷款审核。借款人将贷款经办人员审核过的贷款资料交予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按照贷款担保手续向分中心、管理部递交报审资料。

(3)审核通过。贷款“三级审核”通过后,贷款经办人员将“两单一表”交予担保公司。

(4)发放贷款。分中心、管理部,贷款经办人员核对内容无误后,打印《委托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划转通知单》交担保公司,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去承办银行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流程

(一)本市房产局抵押商品房按揭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相应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贷款经办人员核定贷款年限及贷款额度后,由借款人将贷款资料送至房产公司。

2、贷款审批。房产公司将贷款资料加盖公司印鉴报送分中心、管理部审批。贷款“三级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两单一表”交予房产公司,房产公司通知借款人,并由房产公司办理房产抵押和缴纳贷款保证金手续。

3、审核抵押、保证金手续。房产公司完成抵押后,将抵押资料以及交纳保证金手续报送分中心、管理部审核。

4、发放贷款。以上内容无误后,贷款经办人员打印《委托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划转通知单》交予借款人前往承办银行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四、抵押物置换流程

(一)申请置换。借款人携带书面置换抵押物申请、申请抵押置换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原件前往公积金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抵押物置换。

(二)抵押物评估。贷款经办人员要求借款人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评估报告》由评估公司传递至分中心、管理部。业务经办人员要掌握以下几点要素:

1、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置换抵押物。房屋的评估价值的8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

2、以非贷款所购房置换抵押物。房屋抵押价值应根据房屋的修建年限区分抵押价值。抵押房产房龄15年以下(含15年)的,评估价值的7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抵押房产房龄15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的,评估价值的6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房龄在30年以上的房屋不予作为置换抵押物房产。

(三)签订《抵押合同》。贷款经办人员开具《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通知单》以及《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委托)通知单》,借款人持以上手续前往产权交易中心领取《抵押合同》,返回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抵押合同》。

(四)办理他项权证,完成收押。《抵押合同》签订完成后,借款人持相关手续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再返回中心个贷科、分中心开具《他项权证收押通知单》。

(五)领取原抵押房产解押通知单。借款人持《他项权证收押通知单》到贷款承办银行开具《抵押物置换回复函》,借款人再返回中心管理部、分中心领取申请解押房产的《关于解除房屋产权抵押的通知》。

(六)办理房产解押。借款人持《关于解除房屋产权抵押的通知》到中心、分中心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前往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原抵押房产的解押手续。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一、贷款必备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配偶为华侨身份,提供居住国护照(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在非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

5、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如发薪单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能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手续的,出具近半年社保缴费明细,以社保缴费基数为借款人配偶收入的认定依据;

6、乌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与购买本地二手房以及与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的房产公司业务除外)

二、贷款分项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1、购买本地商品房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合同中载明房屋使用方式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用途房屋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本地商品房的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交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专用账户账号证明,以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账号为准。

2、购买本地二手房

(1)在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二手房交易档案,资料包括:《乌鲁木齐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产转让合同书》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转让给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注意事项:

借款人在提交售房人身份证时,售房人如采用委托公证方式出售住房的,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任意一方即可,同时审核委托公证书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或分中心备案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后职工批量办理贷款所需资料:

(1)单位与个人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原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集资建房(统建房)贷款由建房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归属,报中心、分中心审核备案集资建房、统建房项目手续,经办部门未接到审核准予通知的,一律不得办理贷款业务。

(2)集资建房(统建房)项目手续审核通过后,中心个贷科、分中心通知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所属辖区贷款经办部门,经办部门按通知要求办理贷款业务。

(3)贷款经办人员根据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的《职工集资名单》确认集资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4)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统建房购房协议》中购房人姓名、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与系统备案的相关信息应保持一致,如协议中的购房面积、房屋总价高于系统备案,以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4、本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6)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原件)。

注意事项:以下三条内容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本规范对之后再出现的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相关注意事项中不再一一重复表述。

(1)确定商业住房借款人身份,原则以商业住房贷款主贷人(即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的借款人信息)为准。如夫妻以产权共有人形式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在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借款人信息中只显示其中一人信息,在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可以不限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中未显示的债务人身份申请置换。(此种情况仅限于夫妻关系)。

(2)借款人申请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商业贷款还款逾期认定标准为申请人在归还商业贷款期间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情况的,可允许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由于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周期不规律,造成公积金贷款发放日不确定,贷款经办人在为借款人测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时,不能简单按照借款人的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处理,至少应为借款人预留出两到三期的商业贷款月还款额。保险起见可以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当日,要求借款人出具当月商业贷款余额对账单,核对商业贷款余额未小于公积金贷款额度后,再出具《委托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划转通知单》。

5、本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在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二手房交易档案,资料包括:《乌鲁木齐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产转让合同书》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6)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原件)。

注意事项:办理本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业务,须对借款人所购买二手房进行价值评估,可贷额度计算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相同且不小于商业贷款余额。其他注意事项参照本规范贷款分项业务第4项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注意事项的相关要素执行。

6、集资建房(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5)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原件)。

注意事项:

(1)其他注意事项参照本规范贷款分项业务第4项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注意事项的相关要素执行。

7、购买拍卖类住房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2)《成交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注意事项:购买拍卖类住房抵押方式参照二手房贷款业务办理。

8、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2)补33%产权需提供《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及原《6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

9、建造自住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2)区、县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建委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10、翻建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原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6)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11、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12、购买异地商品房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房产公司售房账号证明(原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证或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参照本规范的贷款分项业务第1项购买本地商品房贷款业务注意事项相关要素执行。

13、异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5)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原件);

注意事项:参照本规范的贷款分项业务第4项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注意事项的相关要素执行。

14、购买异地二手房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15、异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原件);

(6)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16、抵押物置换业务

(1)《抵押物置换申请表》;

(2)作为抵押物置换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抵押物置换业务是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后,还款期间出现的抵押物变更业务,借款人准备办理抵押物置换的资料内不需提供贷款必备资料。

(2)借款人以房产抵押形式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期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置换业务时,原则上只允许借款人用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的房屋作为置换抵押物,(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此规定限制)申请置换抵押物时,需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的8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

(3)使用非贷款所购房置换抵押物业务时,应根据抵押物修建年限区分抵押价值。1、抵押房产房龄15年以下(含15年)的,评估价值的7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2、抵押房产房龄15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的,评估价值的6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3、房龄在30年以上的房屋不予作为置换抵押物房产。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五年,但最长年限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金额在1—5万,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8年(中低收入家庭延长至10年),5—1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中低收入家庭延长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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