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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享受低息贷款,少还利息!本专题就为大家介绍下青岛公积金贷款相关信息,具体包括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青岛公积金贷款利率、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等内容。

青岛公积金贷款

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青岛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二次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新建住房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20%以上的自筹资金,二手房为30%以上的自筹资金(有房龄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二手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贷款申请受理后,中心收取相关材料,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划款手续。

5、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申请人持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到管理处贷款专柜进行贷款资格的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2、借款申请人到约定评估机构办理房产评估手续,同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网签手续。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持贷款所需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办理贷款手续(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进行信用查询,登记并打印《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组合贷款,需申请人持《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申请),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贷款登记信息审核后,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4、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本人(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在李沧区域购房的借款申请人将产权过户收件回执送李沧管理处)。

5、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借款人缴纳相关税费后,中心工作人员到房产登记部门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到帐后,借款人到贷款专柜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支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

2、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一个月。

3、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提供本人户口单页);

注: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

b、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c、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注: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4、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注: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5、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6、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7、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8、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可现场办理);

9、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

2、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一个月。

3、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提供本人户口单页);

注: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

b、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c、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注: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4、卖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卖方有共有人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卖方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款帐户存折复印件一份或在指定银行开设银行卡及开卡明细一份(存折或银行卡应和卖方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6、网签《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7、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一份;

8、中心备案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一份;

9、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可现场办理);

10、过户前的房产证原件(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地址变更证明一份)如交易房屋的房产证中没有载明建成年代的,需提供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载明房屋建成年代的调档证明原件一份;

11、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12、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加当期应还利息,贷款利息逐月减少,本息合计逐月递减。

注:在贷款期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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