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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享受低息贷款,少还利息!本专题就为大家介绍下舟山公积金贷款相关信息,具体包括舟山公积金贷款怎么贷、舟山公积金贷款额度、舟山公积金贷款政策、舟山公积金贷款利率等内容。

舟山公积金贷款

舟山公积金贷款怎么贷:

1、贷款申请(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带上述相关资料向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受理(资料审核,与借款人形成面谈记录,填写贷款申请书等);

3、贷款审批;

4、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等(以及扣款委托书、借款借据、抵押申请等);

5、向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6、中心取得房屋抵押权证;

7、贷款发放。

舟山公积金贷款额度:

可贷额度:

2016年1月1日起申请的,可贷额度按职工(含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公积金缴存账户6个月平均余额*15倍计算。

每户家庭最高可贷额度:

2015年7月1日前购房的,90平方米以下贷款额度最高40万,二套房或90平方米以上额度最高30万,岱山、嵊泗分中心相应为50万或40万(转贷类同)。2015年7月1日以后购房的,不划分90平方米以上或以下,贷款额度最高60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申请贷款的,夫妻双方同时缴存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不足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一方缴存公积金家庭,可贷额度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计算。

同时,最高可贷额度还视房地产土地性质和房龄。购买二手房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龄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不能高于契税价的80%;房龄在10年以上的,不能高于契税价的70%。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龄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不能高于契税价的50%;房龄在10年以上的,不能高于契税价的40%。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二年内不能有3次以上逾期记录),在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提前结清的商业贷款余额和规定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舟山公积金贷款政策:

1、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住房公积金异地(指舟山市行政区域外,下同)贷款业务,凡在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指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下同)购买(建造)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本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可向本市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必须是公积金缴存人,其他共有人作为抵押人。如夫妻中的一方已在房管部门签订放弃产权声明,房产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借款人夫妻需出具其中一方明确放弃房屋产权的公证文书,但要求借款人配偶以连带共同债务人向公积金中心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3、暂停受理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老年人(六十周岁及以上)占有房产份额的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已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为3个月以上)。

市外转入的职工,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申请贷款的,要求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公积金开户缴存年月和终止缴存年月证明,或个人公积金账户清单。转出终止月份与本市开户月份原则上要求相连(允许有1个月属补交状态)。职工重新就业,6个月内启封公积金账户,原缴存时间大于6个月的,可视为已连续缴存3个月,启封后再连续

缴存3个月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市外同认);终止与启封间隔时间大于6个月或原缴存时间小于6个月的不能折算,启封后要连续缴存6个月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5、已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按公积金贷款政策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的购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拥有一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的购房贷款(仅指商业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购买经济适用房(土地为划拨性质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职工家庭2户以上(含2户)合资购买普通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可贷额度。2016年1月1日起申请的,可贷额度按职工(含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公积金缴存账户6个月平均余额*15倍计算。

7、每户家庭最高可贷额度。2015年7月1日前购房的,90平方米以下贷款额度最高40万,二套房或90平方米以上额度最高30万,岱山、嵊泗分中心相应为50万或40万(转贷类同)。2015年7月1日以后购房的,不划分90平方米以上或以下,贷款额度最高60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申请贷款的,夫妻双方同时缴存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不足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一方缴存公积金家庭,可贷额度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计算。

同时,最高可贷额度还视房地产土地性质和房龄。购买二手房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龄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不能高于契税价的80%;房龄在10年以上的,不能高于契税价的70%。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龄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不能高于契税价的50%;房龄在10年以上的,不能高于契税价的40%。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二年内不能有3次以上逾期记录),在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提前结清的商业贷款余额和规定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8、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延后五年。职工与父母共同购置房产,贷款期限按共有人中年长者设置。

二手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9、查看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个人信用报告》,二年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记录的不能贷款。近二年内还清公积金贷款的,还贷记录中二年内有3次(不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能贷款。

舟山公积金贷款利率

5年以上基准利率为3.25%;

5年以下(含五年)为2.75%。

舟山公积金贷款材料:

各种贷款应提供的共性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原件(复印3份组合贷款4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收入证明。

3、由银行出具的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个人信用报告》。 

4、借款人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卡复印件(2份)。 

5、异地贷款的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证明。 

不同贷款还应提供的资料:

一、商品房(期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

2、按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银行)贷款政策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

3、由房管部门出具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抵押权预告登记询问笔录》(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 

二、商品房(现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按买卖合同提前交房的还需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1份)。

2、按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银行)贷款政策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 

三、二手房 

1、房管部门批准的《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房屋买卖契证税单原件(复印件2份)。

2 已过户于借款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3份组合贷款4份)。 

3、房屋卖出方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购房合同》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

2、未办妥房屋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价值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已办妥房屋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3份组合贷款4份)全额付款发票及契证税单原件(复印件2份)。 

五、经济适用房 

1、《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 

2、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

六、建造、翻建住房 

1、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3份组合贷款4份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原件(复印件3份、组合贷款4份)。 

3、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或工程造价报告(复印件3份组合贷款4份)。 

七、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和购房合同原件(各1份)由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凭证、申请转贷前银行还款明细记录(二年内不能有3次以上逾期记录)。

2、已办理注销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2份)。

舟山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或结清、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办理指南:

正常还贷及到期结清

一、相关规定: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按放款日期,委托签约银行在借款人信用卡等银行账户内进行每月定期扣款。

二、申报资料:

1、正常还贷,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合同》和《扣款委托书》等约定,向借款人进行每月定期扣款。借款人无需另行提交资料,但借款人应保持还款银行卡账户内有足够的扣划资金(避免发生逾期信用)。

2、贷款到期自然结清时,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的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三、办理流程:

1、按借款合同当贷款自然结清时,公积金中心通知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的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中心业务窗口领取贷款销户单,并填写《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取回《他项权证》或《抵押预告登记》证;取得《抵押权证注销登记询问笔录》。

2、借款人持以上资料和《房屋产权证》,到被抵押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全额或部分提前还贷

一、相关规定:

1、借款人需履行借款合同正常还贷款满六个月,方可办理全额提前还贷或部分提前还贷。

2、全额提前还贷,借款人应还清全部贷款余额。

3、部分提前还贷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还贷间隔期不小于管委会规定的间隔期(目前为3年),还款办理日期为每月1-25日(本贷款正常扣款日不办理,退休提取还贷不受此限制)。

二、申报资料:

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的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办理流程:

1、借款人须提前将还款本息存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

2、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的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业务窗口提出全额提前还贷或部分提前还贷申请。

3、中心与银行办理在线扣款,如还款卡内金额足够则扣款成功;如金额不足,借款人需携带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住房委托贷款托收单》到受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将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于当日递交中心业务窗口。

4、中心业务窗口根据借款人申请的还贷方式,全额提前还清的打印《贷款销户通知书》,部分还贷的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通知书》。

5、部分提前还贷的,根据剩余本金重新确定还款期限和还款额,并签订《借款补充协议》(变更还款额或缩短还款期),作为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全额提前还贷办理程序同正常还贷结清。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一、相关规定:

1、已在本市办理自住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

2、申请职工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3、申请职工正常还贷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前6个月无逾期记录。

4、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贴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受理纯商业贷款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含公积金贴息组合贷款)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不受理商业贷款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

5、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申请人单方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大于月还款额的12倍;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取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大于月还款额的6倍。

6、月缴存额大于上月正常还贷额的,每月按还贷额抵冲;月缴存额小于上月正常还贷额的,每月按缴存额抵冲,不足部分由还贷人自行补足,确保按时足额还款(保底额多出的部分也可抵扣)。

7、上月未正常还贷的,本月划付中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执行期间,因还贷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公积金贷款逾期的;缴存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移的;还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或终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暂停或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时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申请人须自行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按原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正常还贷。

8、自申请商业贷款按月提取还贷起累计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按月提取还贷自动终止。

9、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办理公积金提取、异地转移(本中心内部转移除外)等手续。如发生委托申请人变更或改变按月提取还贷方式的,需提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

10、从2016年1月起,公积金中心将采取分银行、分阶段受理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详见公积金中心网上公告)。

二、申报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及配偶同时申请的,还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还需提供所购住房房产证(现房或二手房)或购房合同(期房)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6个月银行还款清单。

3、借款人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卡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携带上述证件,到缴交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填写《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

2、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申请人。

3、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4、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自委托协议签订的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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