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核减政策后,缴存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住房套数仍认定为两套及以上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自2026年9月20日至2027年3月31日,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缴存人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核减一套住房套数:
(1)多子女家庭的;
(2)持有效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的;
(3)购买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住房的。
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仅核减一套,不叠加核减。
2、执行核减政策后,缴存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住房套数仍认定为两套及以上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缴存人家庭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按照上述规定准予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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