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在交易过程中,卖方涉及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买方涉及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全款交易的,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卖方无需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注销抵押权,买方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有效衔接。
据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优化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模式。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在交易过程中,卖方涉及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买方涉及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全款交易的,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卖方无需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注销抵押权,买方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有效衔接 。
一、申请条件
(一)卖方要求
1、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处于正常还款状态,无逾期、诉讼、查封、冻结等风险情形;
2、同意“带押过户”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二)买方要求
1、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应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
2、同意“带押过户”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三)住房要求
1、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存量住房,且可正常上市交易;
2、权属清晰,仅为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设定抵押权,且无其他抵押权人、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3、住房交易价款应大于尚未结清的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余额(含本息合计);若交易价款小于的,不足部分需由卖方提前归还。
二、办理流程
情形1:卖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买方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简称“公转公”带押过户)
(一)卖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结清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由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权人开具《同意转让抵押房产告知函》;
(二)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三)买方将首付款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
(四)买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
(六)买卖双方及相应抵押权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新抵押权设立登记等“带押过户”登记业务;
(七)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托管协议规定,将买方首付款和贷款资金一并划转至住房公积金购房款代理清算专用户,优先用于结清卖方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剩余资金再转入卖方指定个人账户。
情形2:卖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买方全款购房
(一)卖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结清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由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权人开具《同意转让抵押房产告知函》;
(二)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三)买方将全款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
(四)买卖双方及相应抵押权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等“带押过户”登记业务;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托管协议规定,将买方全款资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购房款代理清算专用户,优先用于结清卖方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剩余资金再转入卖方指定个人账户。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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