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是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自有住房提质改造、适老化改造、适儿化改造、绿色节能改造等装修工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升住房品质,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自有住房装修需求,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装修贷款”),是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银行,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自有住房提质改造、适老化改造、适儿化改造、绿色节能改造等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或其配偶有住房装修改造需求的,可依据本细则申请装修贷款。装修贷款申请资格单独核定,不占用本市家庭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次数。同一套住房仅能申请一次装修贷款,同一家庭不得同时申请两套及以上装修贷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借款申请人须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人且征信无重大不良记录(认定标准参照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征信管理规定),家庭收入、负债情况满足本细则规定还款能力要求。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应是装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家庭申请装修贷款与住房贷款不冲突,可同时申请。
第七条 装修自有住房为期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该房屋已设立抵押权,借款申请人应另行提供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符合本细则抵押条件的其他自有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装修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第九条 贷款额度按以下三项标准测算,取测算最低值核定:
(一)按装修住房建筑面积核算,每平方米贷款金额不超过 3000元;
(二)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认定价值的60%;
(三)家庭现有月均负债(含各类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与本次装修贷款月还款额合计,不得超过家庭月均总收入的60%。
第十条 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同时不得超出抵押住房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装修贷款利率按国家统一公布的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办理装修贷款,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装修贷款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本人银行卡;
(三)装修贷款真实性承诺书;
(四)抵押物相关材料:抵押物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具时间在30日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装修贷款仅接受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作为抵押担保。
第十四条 用作抵押的房屋须坐落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无共有权权属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未注销抵押权登记等限制房屋处置的情形,且房龄不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按照便民高效、公平公允原则,中心根据现阶段同小区或同地段房产交易、住房公积金历史贷款等相关数据,按程序确定抵押物价值。
若借款申请人对中心确定的抵押物价值有异议,可自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提供评估报告的借款申请人,其抵押物价值以评估报告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六条 抵押人承诺以抵押物全部价值为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与委贷银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流程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通过且抵押登记手续办结后,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期内,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含),本细则停止实施;上级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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