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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辖区内按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市行政辖区内按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按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缴存情况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申请人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时间符合规定。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不超过2个月。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月份符合规定。

3、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4、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从异地中心转入本市时,可合并计算原开户、缴存时间,合并后缴存情况应符合上述1—3条规定;借款申请人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按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政策执行。

5、借款申请人在异地中心缴存,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情况应符合上述1—3条规定。借款申请人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按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政策执行。

(四)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经济收入按下列情况认定: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公积金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6个月的平均月缴存基数认定;

(2)共同申请人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按近6个月的个人收入流水或社保参保缴费资料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料等认定;

(3)共同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资料认定,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工资收入流水或社保参保缴费资料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料等佐证材料;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月收入可参考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

2、其他合法收入包括房租收入、股权分红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确定:

在保障借款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60%。

月还款额=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其他负债月还款额

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含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上显示的其他住房贷款月还款额

其他负债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家庭其他负债月均还款额(含对外担保)

(五)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1、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保证人等任意一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有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当期逾期未还,或有担保人代偿记录的;

(2)近5年内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记录合并计算后达连续3期及以上或累计6期及以上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贷款工作实际进行适时调整)。5年的期限从申请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

(3)存在呆账、冻结、止付、被追偿、被强制执行等情形的;

(4)存在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等情形的;

(5)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6)存在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7)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2、对于组合贷款形成的违约记录,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违约记录提供佐证资料后按同一笔住房贷款计算。

(六)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七)具有经昆明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或具有有效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权利人为经批准的借款申请人本人。

(八)商转公贷款、商转组贷款以及“带抵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还需满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有:开发企业或政府采购引入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下的拟购、拟建住房(新建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抵押;产权交易和抵押预告登记情况下的拟购住房(新建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抵押;所购住房(现房)抵押;采用凭证式国债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质押。

(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金额符合规定比例。首付款比例政策随国家、省、市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为缴存人家庭的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随国家、省、市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轮候期设置等。轮候期指上一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到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间。

(十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1、购房合同或协议上存在除配偶或父母(借款申请人未婚)或未婚子女(丧偶、离异未再婚除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3、离婚五年内,缴存人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4、所购住房被列入政府改造拆迁的住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土地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位于企业、学校等单位工作区域内的不宜实现变现处置的住房;

5、已设立居住权的住房;

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来源: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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