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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

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省直公积金贷款,是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其家庭(本人及配偶)已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数据可查)和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委托市公积金中心依据发贷银行提供的该笔住房贷款上月贷款还款记录,于次月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至发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的业务。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缴存人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筑公积金金管委字〔202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省直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其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已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数据可查)和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委托市公积金中心依据发贷银行提供的该笔住房贷款上月贷款还款记录,于次月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至发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的业务。

第三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对象为:以市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或省直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以及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

第四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缴存人家庭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或省直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未还清;

(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汇缴状态且未被冻结;

(三)缴存人家庭住房贷款状态正常,当前无逾期;

(四)缴存人近12个月内未在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及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过该笔住房贷款的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五)不存在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应当签订《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协议签订后自市公积金中心取得还款数据的首月开始委托按月提取。缴存人每月先以自有资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市公积金中心在缴存人还款的次月起,于每月批量提取日由系统自动办理提取业务。

第六条  当月委托提取额度为缴存人该笔住房贷款上月还贷金额(还款本息之和),包含上月正常还贷、提前部分还贷或结清金额,不含逾期金额及罚息,且不超过缴存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办理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应扣除在省直中心该笔贷款已提取或对冲还贷的金额。实际提取额度为该笔贷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上月实际还款金额,不含逾期金额及罚息,且不超过缴存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第七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线上渠道:适用于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姻信息可查)办理,无需材料。

线下渠道: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主借款人或共同购房人配偶申请办理的,提供结婚证;

(三)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办理的,提供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或不动产权证。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缴存人通过“贵阳公积金”APP或“贵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应提供该笔住房贷款银行的有效一类还款账户。

第九条 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签约顺序依次为主借款人、主借款人配偶、共同购房人、共同购房人配偶,签约顺序即为委托提取顺序。第一顺位人提取足额的,第二顺位人不予提取;第一顺位人提取不足额的,第二顺位人提取差额部分,以此类推。

主借款人已办理省直中心省直公积金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或市中心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其配偶及共同购房人方能办理同笔贷款的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完成委托按月提取或不能足额提取,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提公积金:

(一)缴存人上月还贷额为零或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市公积金中心于当月批量提取日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或余额不高于100元的;

(三)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四)因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导致缴存人涉及委托按月提取的相关信息与其发贷机构住房贷款信息不一致的;

(五)其他因缴存人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按月提取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终止:

(一)缴存人家庭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该笔商业住房贷款或省直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二)缴存人已办理销户提取的;

(三)缴存人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

缴存人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应当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申请书》。线上办理的无需资料,线下办理的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第七条第(四)项资料。

该笔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或办理销户提取的,主借款人配偶、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办理的该笔住房贷款的委托按月提取一并同时终止。

第十二条 缴存人个人信息、银行卡号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业务,提交第七条、第八条中对应的变更材料。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损失,由缴存人承担。

第十三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资金应当直接归还住房贷款,不得改变用途。未及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逾期本息及罚息不予提取。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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