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仅能申请将原商业贷款的全部贷款余额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不能申请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商转公贷款,是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及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尚未结清,在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并已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将原商业贷款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应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现行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应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及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三)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当月,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现行有效的贷款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用途应为购买自住住房;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或转移)抵押登记;
(三)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公积金贷款。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在商转公贷款办理期间,对所购住房新增设定除本次商转公贷款抵押权之外的其他抵押权,或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情形的;
(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因离异、财产继承等原因,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调解,或在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所购住房的产权归属,且该产权归属与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
(三)在未获得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批并正式作出准予贷款的决定之前,擅自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的;
(四)存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现行有效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中明确规定的不予贷款情形,或存在公积金贷款风险的。
来源: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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