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保障首次住房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在本市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本市缴存人家庭,当前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自2月26日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优先保障首次住房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在本市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本市缴存人家庭,当前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如下:
(一)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续不予贷款:
1、缴存人家庭在全国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
2、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3、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在全国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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