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房)的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其下设的分中心办理所在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房)的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类型可分为:
(一)预售房、现售房贷款:缴存职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修、建房贷款:缴存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再交易住房贷款:缴存职工购买存量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在我市购买自住房时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带押过户”贷款:缴存职工通过“带押过户”方式购买存量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异地缴存贷款: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房的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法拍房”贷款:缴存职工购买泰州市域范围内由人民法院组织的网络司法拍卖自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公转商”贴息贷款:缴存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由商业银行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额度发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的住房贷款。
第六条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受托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有产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申请。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为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供便利,不得阻挠、拒绝。
第九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控机制,既要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又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功能。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或停止“公转商”贴息贷款、“商转公”贷款等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合称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的六个月内,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职工因缴存单位变动、补缴不超过两个月的,视为正常缴存。
转业到本市的军转干部,只要在本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转业接收证明)。
泰州“金凤卡”、“银凤卡”持卡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配偶或其他产权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配偶为现役军人,提供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各项批准文件;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四)职工、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商转公”贷款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所贷商业住房贷款已正常归还贷款1个月以上,且未处于逾期状态;
2、商业住房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房,职工未使用该房屋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房屋仅存在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该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商业银行书面同意职工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并在本行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4、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
第十二条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贷款次数的认定以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职工、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共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一次贷款;各自办理的贷款,合并计算贷款次数。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缴存职工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违规行为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根据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存在单笔连续三次(含)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商业贷款当前账户状态为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信用卡当前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信用卡存在连续十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二十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关系材料:申请人身份证、结(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申请人为单身的,申请现场填写个人婚姻状况承诺。
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
(二)购、建房材料:
1、购买预售、现售商品住房的,提供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以及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购房首付款发票,且最近一张购房发票在六个月内。
申请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15%。
2、购买纳入存量房资金监管的再交易住房的,提供存量房交易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和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凭证,且最近一张首付款凭证在六个月内。
3、购买未纳入存量房资金监管的再交易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在六个月内。
4、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在六个月内。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
6、“商转公”贷款,提供所贷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证明、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该贷款最近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发票。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商业银行代为保管的,可提供经商业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7、“带押过户”贷款,卖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同意“带押过户”函》;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同意贷款意向函》。
8、“法拍房”贷款,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网络司法拍卖情况告知函、银行出具的已付款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1、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最高额度:“两院”院士等国际国内顶尖人才(A类)和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为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省“双创人才”等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为最高贷款额度的2.5倍;市“双创计划”等市级领军人才(D类),为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
2、泰州凤城英才卡持卡人员最高额度:“金凤卡”持卡人员,为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银凤卡”持卡人员,为最高贷款额度的2.5倍;“凤凰卡”持卡人员,为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
3、取得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职工,最高额度为双职工150万元、单职工75万元。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认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高级职称的认定以职称证书为准。
4、生育二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贷款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最高额度为双职工140万元、单职工70万元;生育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贷款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最高额度为双职工160万元、单职工80万元。
5、职工购买二星级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最高额度上浮10%,购买三星级或者超低能耗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最高额度上浮20%。
二星级、三星级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认定以市区住建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6、职工购买改善性住宅的,最高额度上浮20%。
改善性住宅的认定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或住建部门文件为准。
7、绿色建筑与改善性住宅政策不叠加享受,但均可与二孩三孩家庭、科创人才、英才卡及取得硕士研究生或者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叠加享受。
(二)按照房屋总价比例确定贷款限额。
1、购买预售、现售商品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总价的80%;购买再交易住房、房改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总价的80%(无法确定房屋总价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修、建费用的60%。
用另一套国有土地上住房进行评估抵押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60%。
2、预售、现售商品住房的房屋总价,是指购房人购买预售、现售商品住房及随预售、现售商品住房一并出售的阁楼、车库、有独立产权车位等所支付的价款,不包含单独购买车库和车位所支付的价款。
3、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存在未成年的共有产权人的,根据房价总额剔除未成年人份额后的购房价款确定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有已成年但不参与共同借款的共有产权人,房屋产权明确为按份共有的,按照贷款申请人所占份额确定可贷额度。
(三)按照申请人的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根据最近六个月内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平均数额确定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12×贷款期限×2+共同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12×贷款期限×2。
对可贷额度较低的职工家庭设置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金额为20万元。
职工购买二星级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达不到最高额度的,可贷额度上浮10%;购买三星级或者超低能耗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达不到最高额度的,可贷额度上浮20%;可贷额度上浮后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在泰高校毕业生留泰就业创业5年内,在泰州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50%(可与购买绿色建筑叠加上浮),可贷额度上浮后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低于以上三项额度的,按照申请额度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确定取以下两项期限的最低值:
(一)申请人的剩余工作年限(法定退休年龄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差,计算口径为按月计算,不足一年的进整到一年)。
(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含拆迁安置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购买再交易住房、房改房和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
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低于以上两项期限的,按照申请期限确定最终贷款期限,但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额超过家庭月收入60%的,应按两项期限的最低值确定最终贷款期限。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对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予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具体如下:
(一)购买预售、现售商品住房的,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在房屋交付、办理抵押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保证函进行阶段性保证担保。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
(三)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本市另一套国有出让土地上住房进行评估抵押,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申请人可以有价证券(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来代替房产抵押,有价证券须得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认可。
(五)申请人无法提供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可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联保(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联保职工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不少于所担保贷款金额的缴存余额;
2、联保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冻结;
3、联保期间,不得办理任何住房公积金提取或外市转出。
(六)“商转公”贷款抵押有两种方式供职工选择办理:
1、本套房产抵押。职工用商业住房贷款所购房屋进行顺位抵押;
2、另一套房抵押。职工可提供本市另一套国有出让土地上住房进行评估抵押,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或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方式担保的,应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含预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违约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合同和法定程序处置抵押(质)物。处置抵押(质)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质)物各项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
第五章 贷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程序如下:
1、贷款申请。借款人携贷款申请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等有关资料;
2、贷款受理及审批。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复核和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受托银行流转贷款材料,审批不通过的告知不予贷款原因;
3、合同签订及贷款担保。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担保落实手续,借款人应当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交至受托银行;
4、贷款发放。担保落实到位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或通知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房产交易中心或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自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并通知申请人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人不办理合同签订及贷款担保手续的,视同申请人放弃贷款申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偿还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一年可以变更一次,变更还款方式应由主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
借款人可以选择柜台还款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进行还款。柜台还款需要借款人每月到受托银行柜台办理还款手续,委托银行代扣需要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委托代扣手续,委托银行代扣的,受托银行在不超过当月应还金额的前提下对银行卡内余额有多少扣多少。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自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的10号、20号和30号(2月份平年为28号、闰年为29号)。10号和20号的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0号的还款日遇节假日提前。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部分提前还款,也可以提前还清贷款,提前还款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柜台办理。
部分提前还款的,办理部分提前还款后仍须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借款人申请部分提前还款的,系统处理默认为提前还款后每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自动缩短。借款人如要办理部分提前还款后降低每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的,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特别提出。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足额还款时,贷款人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对还款进行处理,借款逾期产生罚息的,还款优先用于偿还罚息;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还款按实现债权的费用,罚息、利息及本金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通过受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由受托银行办理住房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受托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需要为其出具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相关信息证明。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虚构或隐瞒事实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列入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限制使用名单,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受托银行按照《泰州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的约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贷款档案保管、电子文档扫描、房屋权证监管、抵押物处置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在贷款结清前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实行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核销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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