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玉溪市辖区内交易二手自住住房,符合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房人购买已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住房时,与售房人约定以“带押过户”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无需卖方提前结清以该套住房抵押担保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及注销抵押登记,即可由买方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用于偿还原贷款的业务。
“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
1、买卖双方(含配偶及所有房屋权属人)预签合法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后,持相关办理要件,到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卖双方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申请承诺书》,买方承诺以“带押过户”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用于偿还卖方原贷款,卖方承诺以“带押过户”方式申请提前结清原贷款。
2、若原贷款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卖方应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以“带押过户”方式结清原贷款,并由受托银行审核同意后出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提前还款同意书》。
(二)受理
受托银行对双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买卖双方应配合进行调查和审核。对符合“带押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带押过户”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买卖双方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批
1、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已受理的“带押过户”贷款进行审核、审批(买方申请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由受托银行审批),并告知买卖双方审批结果。
2、审批通过的,预约签约时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审批通知书》;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买卖双方未通过的原因。
(四)签约
1、买方、卖方、受托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协议》;
2、买方(即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
(五)过户及抵押
签约当日,受托银行与买卖双方共同到税务、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带押过户”手续,买卖双方进行税收缴费,完成《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卖方及受托银行就交易住房办理注销原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买方就交易住房与受托银行办妥新设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六)贷款发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核实抵押物登记情况,审核买卖双方网签备案合同、买方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等资料后,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一次性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过渡账户,受托银行代为完成后续还款程序。
(七)结清原贷款
1、买方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金额大于或等于卖方原贷款余额的,受托银行直接冲还卖方原贷款余额,如有剩余资金的,剩余部分划转至卖方个人账户。
2、买方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金额小于卖方原贷款余额的,受托银行联合买卖双方在同一日内完成放款和结清手续,即将买方申请的贷款资金用于一次性结清卖方原贷款余额,同时,买卖双方须确保自行补齐的差额资金(包括提前还款产生的利息)满足约定的还款要求,避免出现原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
(八)档案保管、权证移交
1、贷款档案保管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现行的贷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2、权证移交
(1)“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做好交付登记工作;
(2)买方办理完成抵押权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可由买方自行保管(具体参照现行《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
来源: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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