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中心将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申请人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由业务经办机构(服务部)报分中心审核后,录入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实施惩戒处理,失信信息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第一条 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调查认定、资金追回和处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骗提”是指违反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婚姻关系和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信息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提取公积金后无故撤销合同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凭证等证件或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骗贷”是指违反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行为。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劳动工资关系缴存公积金、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机构(服务部)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并终止违规业务的,应将使用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列为重点关注人员,1年内限制所有业务线上办理。
第六条 业务经办机构(服务部)通过共享信息、异地中心协查和有关部门通报等渠道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调查核实,留存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应配合提供或证实相关情况。调查核实期间,暂停其线上线下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
第七条 经调查核实不构成骗提骗贷行为的,业务经办机构(服务部)应通知申请人恢复业务办理。符合提取条件的限时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经公积金中心内设机构确认的骗提骗贷行为,分中心、业务经办机构(服务部)应立即组织开展追缴工作,责令申请人限期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将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申请人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由业务经办机构(服务部)报分中心审核后,录入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实施惩戒处理,失信信息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第十条 骗提骗贷资金全额退回前,公积金中心冻结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1、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自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3年内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距退休不足3年的,直至其退休;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除外;
2、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全额偿还之日起5年内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距退休不足5年的,直至其退休;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除外;
3、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纪检部门通报,属于其他性质单位职工的,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4、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拒不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列为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人,失信行为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开曝光,失信信息报送上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公积金中心法规稽查处负责定期审核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报送至相关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中心相关制度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2、与中介或缴存职工勾结、里应外合,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从中谋取利益、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的;
3、其他违反公积金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系统开发、运维公司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或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规操作,破坏正常公积金管理秩序,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应审未审、应核未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与中介或缴存职工勾结、里应外合,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从中谋取利益、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的;
4、其他违反公积金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原《哈尔滨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惩戒管理规定(试行)》(〔2022〕108号)同时作废。
来源: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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