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株金管委办〔2021〕14号)同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发〔2015〕135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要求,依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是指在株洲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申请由购(建)房项目准入时指定的管理部受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异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在株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须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异地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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