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严格审查个人信用状况,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各受委托贷款银行、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37-2017)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严格审查个人信用状况,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交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由受委托贷款银行依据本通知对借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受委托贷款银行将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连同贷款档案资料一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部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面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贷款近3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逾期记录的;
2、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
3、信用卡近2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逾期记录的;
4、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止付”“冻结”“呆账”等非正常状态的;
5、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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