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
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
一、申请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已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范围内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行为。
(三)提供《经济适用房准购证》。
(四)借款人已取得本人或直系亲属网签备案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并提供已交纳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增值税普通(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买多层购房行为在3年之内,高层在4年之内。
(五)需要提供本人或他人的已取得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贷款金额为抵押物评估价的80%(用2008年7月1日前房屋作抵押,应先办理共有证或进行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后方可抵押)。
(六)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超过需找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行为的职工作为担保人(以担保人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二、贷款额度、期限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8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50万元。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金额上限;
(二)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贷款要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所购房屋的网签《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房款全部交清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1份。
(五)借款人结婚证(首页、带照片页、编码尾页)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六)借款人本人名字还款银行卡(暂定行:中、农、工、建、兴)原件,复印件1份(信用卡除外)
(七)购房人为直系亲属,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关系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提供户口本复印件1份。
(八)所购房屋总价20%以上的购房首付款增值税普通(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九)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十)以他人房产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一)贷款需要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四、贷款还款方式
(一)委托银行代扣还款: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次月开始,于每月还款日前,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存折内,如不按时还款或不足额存款造成逾期,将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二)委托单位代扣代缴还款:由单位财务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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